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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东里镇富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董方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启凯,北京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兆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敦刚代理审判员  高明红人民陪审员  刘成合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