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莱阳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圣宾,莱阳市玛刚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阳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宋圣宾,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万第镇王宋村。委托代理人臧小红,莱阳盛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莱阳市玛刚厂法定代表人刘朋军,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莱阳龙民初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1月5日立案执行。该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10年4月2日,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88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莱阳执字第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志兴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唐希彬书记员  张德民书记员  张德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