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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志旭与刘石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旭,刘石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83号原告赵志旭。被告刘石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旭与被告刘石庄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超志旭负担。审判员  王学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