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志旭与刘石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旭,刘石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83号原告赵志旭。被告刘石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旭与被告刘石庄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超志旭负担。审判员 王学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