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邢某甲、刑某乙、丁某甲与丁某某、丁某乙、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甲,邢某乙,丁某甲,丁某某,丁某乙,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秦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邢某甲。申请执行人邢某乙。申请执行人丁某甲。被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丁某乙。被执行人启某某。本院在执行邢某甲、邢某乙、丁某甲与丁某某、丁某乙、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6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2014)天秦执字第132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13)天秦平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彩礼220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7.5元,合计2228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天秦平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中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