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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史希波、荆淑燕与于衍勤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希波,荆淑燕,于衍勤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048号原告:史希波,男。原告:荆淑燕,女。被告:于衍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希波、荆淑燕与被告于衍勤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希波、荆淑燕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希波、荆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希波、荆淑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祥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卢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