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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淑荣与被执行人马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杨淑荣。被执行人马荣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淑荣与被执行人马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滦平县人民法院(2011)滦民初字第3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荣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1)滦民初字第3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证属实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即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