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钟守仿与李燕燕、周廷辉、陈伦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燕,周廷辉,陈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511号申请执人钟守仿,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燕燕,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廷辉,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伦锋,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4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燕燕、周廷辉、陈伦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燕燕、周廷辉、陈伦锋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燕燕、周廷辉、陈伦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燕燕、周廷辉、陈伦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万一千一百五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占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