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范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