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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范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