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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讯利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老悦来客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讯利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老悦来客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203-1号原告:中讯利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文,系辽宁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老悦来客栈。负责人:关淑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腾斌,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原告中讯利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老悦来客栈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严冬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商雨萌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