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哲生与季海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哲生,季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张哲生,男,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季海龙,男,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哲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季海龙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季海龙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邢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付连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