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魏发武与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发武,张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88号原告魏发武,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朱燕(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性别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原告魏发武诉被告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魏发武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魏发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发武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65元减半收取1,532.5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1,552.50元由原告魏发武负担。审 判 长 张 愿人民陪审员 宋汉仙人民陪审员 周玲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