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77年7月30日,汉族。被告焦某某(焦某),男,生于1972年1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