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孙玉广与刘国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广,刘国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孙玉广。被告刘国升。原告孙玉广与被告刘国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玉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国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玉广诉称,2013年9月原告孙玉广跟随被告刘国升干建筑,至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7500元,并于2014年1月26日给原告孙玉广写下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国升偿还还工程款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国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答辩,放弃质辩权。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告跟随被告刘国升干建筑,至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7500元,并于2014年1月26日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孙玉广工程款7500元柒仟伍佰元刘国升2014年1月26日“。原告孙玉广多次追要,但被告刘国升拒不偿还。原告孙玉广于2015年1月28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孙玉广提供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广要求被告刘国升偿还所欠工程款7500元,有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国升经原告孙玉广多次催要不予还款,造成纠纷被告刘国升应负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国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玉广工程款7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国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