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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于振富与杨敬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敬海,于振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敬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振富。上诉人杨敬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48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杨敬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敬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颖颖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魏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侯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