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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锡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刑初27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锡军,农民。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27日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9月6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2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0月12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锡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锡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锡军与周某甲(另案处理)系牌友,2015年以来,被告人吴锡军单独或伙同周某甲,先后在衡东县甘溪镇境内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000余元。被告人吴锡军一直住在位于甘溪镇明桥村4组的眭某家中,2015年3月19日晚,被告人吴锡军从眭某家一楼板梯下的笼子里盗窃了11只鸡、2只鸭,经鉴定,被盗土鸡和鸭价值650元。2015年8月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吴锡军至甘溪镇大源村,从王某家杂屋盗取土鸡十八只,后打电话给周某甲,要他骑摩托车过来接应,随后两人带着偷来的土鸡逃离现场。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土鸡价值396元。2015年8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吴锡军与周某甲两人骑摩托车前往甘溪镇大岳村五组廖某家,由吴锡军负责实施盗窃,周某甲骑车在一旁放风接应,从廖某家羊栏偷得母黑山羊一只后,两人携带黑山羊骑车逃离现场。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山羊价值946元。2015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锡军至甘溪镇兴隆村8组,从郑某家杂屋盗取鸭子20余只。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鸭子价值400余元。2015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锡军骑摩托车至甘溪镇明桥村4组林某家,从林某家杂屋盗取土鸡16只后,将该盗得的土鸡隐藏于附近大源村的一栋空置房屋内,又骑摩托车前往林某家准备继续盗窃,后被林某当场抓获。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土鸡价值704元。案发后,被盗的16只土鸡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后发还给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锡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周某乙、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眭某、王某、廖某、郑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吴锡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锡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锡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锡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锡军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锡军在提起公诉前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锡军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锡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锡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子钊人民陪审员  向建社人民陪审员  李水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洁校对责任人:贺子钊打印责任人:李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