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杜跃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跃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918号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正文。委托代理人:何文强(系。被告:杜跃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跃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邵建辉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旭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