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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299号原告熊某某,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白族,务农。被告谷某某,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白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彭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