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299号原告熊某某,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白族,务农。被告谷某某,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白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彭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