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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方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方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方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汪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