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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03号原告:封某。委托代理人:崔杏军,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原告封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2015年3月16日依法由审判员王彩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崔杏军、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接触较少,彼此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直建立不起夫妻感情。2014年10月双方再次争吵,分居生活至今。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当庭辩称:我与原告不是草率结婚,婚前了解一年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诉、辩内容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围绕该争议焦点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庭归纳以下三个调查重点并按顺序进行了法庭调查:一、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离婚的主要原因;二、婚生子女的基本情况及生活现状;三、原、被告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情况。针对第一个调查重点原告陈述:我与被告从认识到结婚不到一年,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发现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语言,经常吵架。××××年××月××日因为我妹妹结婚,我与被告到东北后住在了宾馆,晚上我洗澡时要求被告给我调整热水器,被告一直玩电脑,不给我调,所以我被冻了很长时间。为此从东北回来后我就回了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没有叫我回他家,被告放任分居结果的发生,说明被告同意离婚。针对第一个调查重点被告陈述:我与原告从认识到结婚一年多的时间,感情基础牢固。婚后生活幸福。2014年10月在东北宾馆为调节热水器的事我给原告道了歉,也给原告调好了热水器,我没有一直玩电脑。从东北回来后原告就回了娘家。春节前我在北京上班,春节期间我叫原告回我家原告不回。我不同意离婚。针对第二个调查重点原告陈述:××××年××月××日生一女儿刘某某,现在深泽县王场村上小学三年级,一直随原告生活。如果原、被告离婚,女儿应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因为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儿的成长不利。2014年10月份之前女儿的生活、教育费用由原、被告共同负担着,之后的费用一直由原告负担。针对第二个调查重点被告陈述:女儿的基本情况属实,但其生活教育费用一直由原、被告共同负担。我在北京上班期间无法带孩子,所以才由原告带孩子。春节期间孩子跟着我过的年,只要我在家星期天我也接孩子。针对第三个调查重点原告陈述:在被告处存放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康佳29寸彩电一台、格力空调挂机一台、木质双人床一张、电视墙一个、皮布结合沙发三个、新飞冰箱一台、海棠洗衣机一台、力诺瑞特太阳能一台、音箱两个、夏普DVD一个、玻璃茶几两个(已坏)、椅子两把、餐桌一张(带两把椅子)、万年历一个、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小凳一个、电视柜一个、大洋摩托车一辆、被子一个、夏凉被两个、毛巾被一个、衣物若干。在被告处存放婚后共同财产:夏利汽车一辆(冀A×××××注册在被告名下)、锅炉一套、暖气片四组。另外婚后购买妞妞车一辆、学步车一辆、童用三轮车一辆,均由我父母出资,均在被告处存放。婚后我父母出钱购买电动三轮车一辆,现在我娘家存放。共同生活期间我们经营过鞋店和饺子馆,家庭收入全部由被告掌管,现在我娘家还存放一部分鞋,具体多少记不清了。针对第二个调查重点被告陈述:新飞冰箱坏了。在原告家存放共同财产电动三轮车一辆是我父母出钱买的。原告父母建房借我们4.2万元,我们开鞋店、饺子馆共借我父母1万元。2014年10月份以前我所有的工资全部交原告掌管。开鞋店的所有收入在原告手中,现尚有一部分鞋在原告处。女儿的压岁钱也在原告手中。原告不认可借被告父母钱,也不认可自己的父母借原、被告钱。主张女儿的压岁钱已花光。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互相了解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子女并共同经营鞋店、饺子馆,说明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10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被告未及时为原告调节热水器)产生矛盾,导致原告回娘家居住,该事件不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正懒散等缺点,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如果多些宽容和理解,原、被告的婚姻生活会幸福美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