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蒙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翠芳与邵云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翠芳,邵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黄翠芳,女,1942年4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邵云英,女,1952年7月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邵云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邵云英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云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云英在蒙城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