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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马志贤与郁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告郁某某,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国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5年4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初期感情一般,婚生一子郁某某,现年9周岁。我们结婚一个多月后被告就动手打我,被告脾气不好,一有不顺的心事回家找我的茬,且被告打我出手狠毒,曾经将我成骨折,我实在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无奈我于2014年6月份起诉离婚,后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嗣后双方关系一直没有改观,我们已分居5年之久,夫妻之情名存实亡,无法共同生活。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家庭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郁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小孩应由原告抚养,我出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郁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5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郁某某,九周岁在小学读书。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一般,近年来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原告马某某无法与被告郁某某共同生活,2013年原告马某某离家出走。2014年7月原告马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郁某某离婚,经调解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撤诉后原告马某某一直未回家居住。2015年3月原告马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郁某某离婚。又查明,夫妻双方主要共同财产有:平房三间,四轮车一辆,三轮车一辆,摩托车一辆。上诉事实有原、被告陈诉,结婚证,民事裁定书在案佐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真正培养和建立起夫妻间感情,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直至分居。原告曾马某某于2014年7月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撤诉。但原告马某某一直未回家居住,原告马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郁某某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现被告郁某某同意离婚,因此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生活和成长的角度予以考虑,因婚生子女是男孩随父生活较为方便,因此应由被告郁某某抚养。原告马某某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符合现阶段生活需求,应予准许。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因原告马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因此夫妻共有财产归被告郁某某所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郁某某离婚;二、婚生子(九周岁),由被告郁某某抚养,原告马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此款于每年6月30日前给付48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4800元,直至成年为止;三、家庭财产,平房三间,四轮车、三轮车、摩托车各一辆归被告郁某某所有,其他各自用品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各自负担100元。若未按判决书履行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刘国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鑫燕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