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尉莹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莹,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751号原告尉莹,住天津市,无职业。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与南城街交口新隆轩16号,实际办公地点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23号。法定代表人韩小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丽莹,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许亚蕾,该公司人事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尉莹与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虽注册登记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但被告实际办公地点及原告工作地点均在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23号,本案应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经询,原告对被告实际办公地点及原告工作期间的工作地点均为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无异议,并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合同履行地及被告实际办公地点均系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且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