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216号原告崔某某,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卞某,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卞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广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巩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