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行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广兵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行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0320766-4。法定代表人:吴敏,主任。被执行人:李广兵,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滁州市琅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广兵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行非审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高兴娟、李广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兴娟、李广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广兵存款83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