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柴某。被执行人王某。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落实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璟审判员 王惠生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