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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房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房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房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70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卫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