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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济芳与被执行人候长云、刘庆增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济芳,候长云,刘庆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259号申请执行人张济芳,女,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候长云,女,汉族,1954年4月9日出生,住大同市。被执行人刘庆增,男,汉族,1954年6月13日出生,住大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济芳与被执行人候长云、刘庆增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717.83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雁惠执行员  白向东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