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镜执字第01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涛与张弼忠、芜湖市恒韵商贸有限公司、王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张弼忠,芜湖市恒韵商贸有限公司,王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499-1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3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弼忠,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恒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摩根100写字楼。法定代表人王福海,经理。被执行人王福海,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涛申请执行张弼忠、芜湖市恒韵商贸有限公司、王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弼忠、芜湖市恒韵商贸有限公司、王福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弼忠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