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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石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245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张亚泉。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人民陪审员  顾才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丁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