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瞿伟涛与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伟涛,宋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46号原告:瞿伟涛。委托代理人:刘金军,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连兵,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军。原告瞿伟涛与被告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财产保全费270元,由原告瞿伟涛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吴绍生人民陪审员 赵兴廷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冯海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