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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瞿伟涛与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伟涛,宋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46号原告:瞿伟涛。委托代理人:刘金军,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连兵,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军。原告瞿伟涛与被告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财产保全费270元,由原告瞿伟涛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吴绍生人民陪审员  赵兴廷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冯海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