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德广与张连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广,张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广(又名刘得光)。被执行人张连君。申请执行人刘德广与被执行人张连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连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德广工资款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连君保证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包括申请执行人刘德广垫付的5元诉讼费,共计505元,逾期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息。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 文 宇审判员 李 恕 超审判员 王���臣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文 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