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审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明清、连桂丽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明清,连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执审字第607号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凤池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5698-X。法定代表人林宝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秀珍、黄云英。被执行人陈明清。被执行人连桂丽。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6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明清、连桂丽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9月9日立案、调查,同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同年10月8日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6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1686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浔中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将加收滞纳金,并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陈明清、连桂丽至今尚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1686元,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依法行政。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明清、连桂丽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6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主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6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陈明清、连桂丽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61686元及滞纳金。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郑开明代理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