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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胡立财诉开鲁县开鲁镇丰华村民委员会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财,开鲁县开鲁镇丰华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483号原告胡立财,男,1937年8月9日,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开鲁镇丰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丰华村。代表人刘兴起,系村主任,住开鲁县开鲁镇丰华村。原告胡立财诉被告开鲁县开鲁镇丰华村民委员会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开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于凤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立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鲁县开鲁镇丰华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立财诉称,1995年被告丰华村民委员会雇佣我看护村委会,2013年2月12日雇佣关系解除。至雇佣合同解除时,被告尾欠我工资9825.00元。我向被告多次索要遭到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9825.00元。被告开鲁县开鲁镇丰华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该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的开鲁县开鲁镇农业服务中心丰华村个人往来明细账予以佐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所雇看护村委会,被告欠其工资事实清楚理应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鲁县开鲁镇丰华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胡立财工资款9825.00元。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被告开鲁县开鲁镇丰华村民委员负担。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凤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偲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