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田飞虎与被告续美荣、被告肖援华、被告陈晓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飞虎,续美荣,肖援华,陈晓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第1411号原告田飞虎,男。委托代理人陈四明,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续美荣,男。被告肖援华,男。被告陈晓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飞虎与被告续美荣、被告肖援华、被告陈晓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飞虎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飞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飞虎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飞虎承担。审 判 长 徐峰凌审 判 员 杜开文人民陪审员 王龙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娄飞霞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