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某甲、高某乙等与巢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68-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申请执行人:高某乙。申请执行人:高某丙。被执行人:巢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时浏与巢某离婚纠纷一案(2008)武民终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巢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巢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