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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震与路兵、戴蕴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震,路兵,戴蕴楠,黄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77号原告:李震,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兵,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戴蕴楠,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黎明,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震诉被告路兵、戴蕴楠、黄黎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为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兵、戴蕴楠、黄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朝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