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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盛克梅与邱武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克梅,邱武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164号原告盛克梅,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乡县。被告邱武财,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克梅与被告邱武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克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邱武财在银行的个人账户存款8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盛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邱武财在银行个人账户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彭国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