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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天民初字第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詹水新与施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水新,施俊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天民初字第0691号原告詹水新。委托代理人许云春,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骉,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俊杰。委托代理人黄小登,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水新诉被告施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水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水新申请撤回对被告施俊杰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詹水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豪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