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3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瑞与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3446号原告陈瑞,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0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820-9。代表人罗小卫,董事长。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住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负1-100号。代表人万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与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瑞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原畅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元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