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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金花与被执行人王斌、陈秀云、王国税、熊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花,王斌,陈秀云,王国税,熊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花,女。被执行人王斌,男。被执行人陈秀云,女。被执行人王国税,男。被执行人熊媚,女张金花申请执行王斌、陈秀云、王国税、熊媚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查封被告王斌、陈秀云、王国税、熊媚所有的位于灵溪镇河西街(灵溪中学旁)《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永国用(2010)第260号宗地上高大学所建房屋中三楼B3号房。在执行中,查明,该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院依法给高大学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高大学不得给被执行人王斌、陈秀云、王国税、熊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抵押等手续。故本案就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金花申请执行的(2015)永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裁定书10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