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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侯武才与张耀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武才,张耀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侯武才。被告张耀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武才与被告张耀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侯武才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武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侯武才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佳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