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侯武才与张耀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武才,张耀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侯武才。被告张耀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武才与被告张耀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侯武才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武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侯武才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佳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