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詹镇荣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128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凌云,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及其辩护人张凌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詹某与一帮朋友在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平某KTV总统套房庆祝生日时,在门口走廊处被从该KTV5号房出来的被害人赖某撞了一下,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各自回包房。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詹某叫上詹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追出走廊刚好遇见被害人赖某,被告人詹某即对赖某进行殴打,赖某跑回了5号包房内,被告人詹某与詹某某及另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追进房间继续对赖某进行拳打脚踢,其中该不明身份的男子拿起一个酒瓶砸向赖某头部,致赖某头部、手臂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11月25日,民警将被告人詹某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詹某家属于2016年1月12日赔偿了被害人赖某损失人民币4万元;赖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黄某发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赖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詹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詹某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以深龙检量建[2016]117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詹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詹某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3、被告人詹某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其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雄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晶晶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