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龙帮山诉贵州广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帮山,贵州广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广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麻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龙帮山。被执行人贵州广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民生路华珠花园珠泗巷52号1楼。法定代表人刘光先,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广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麻江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西山路18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刘光德,系该公司董事长。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广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江分公司在麻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有账号为XXX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广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麻江分公司在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XXX内的存款17072.5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兴琼二0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蒙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