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永创酒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永创酒水贸易有限公司,王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威海永创酒水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XX。法定代表人勇X,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立文,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身份证号码XX),男,汉族,现住威海市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永创酒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邓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传明、于祥滋共同组成。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陶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