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陆某、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34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出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宏帆,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男,出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辩护人林宏帆、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陆某、刘某伙同谭冬香、倪明奎(均另处理)利用其在中山市南头镇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一分厂工作之机,多次窜至某厂一分厂5号仓库电梯口处,盗窃该公司聚苯乙烯、油桶等物品。其中,被告人陆某参与盗窃9次,盗窃聚苯乙烯62包(共价值人民币15500元)及油桶2个、废铁若干(均无法核价);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3次,盗窃聚苯乙烯14包(共价值人民币3500元)及油桶2个(无法核价)。2015年9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陆某在上述某公司一分厂盗窃聚苯乙烯6包后被厂内员工抓获后扭送公安机关归案。2015年11月3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某公司一分厂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某公司员工李某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将军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缴赃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资料、被害单位某公司提供的购买液压油、聚苯乙烯的发票、授权委托书、岗位主要职责、分厂员工职位申请表、员工身份证资料、证明、内部各分厂物资出厂放行条、领料单、潲水回收工偷盗案件视频记录详细内容、被告人陆某的手机通讯记录、证人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曾某的证言、被告人陆某、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陆某第9次盗窃6包聚苯乙烯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本案涉案金额不高,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陆某的供述、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能证实其参与盗窃9次,盗得价值人民币15500元的聚苯乙烯62包,金额较大,显非情节较轻,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陆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陆某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陆某、刘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某公司3500元及未能核价的油桶2个、被告人陆某退赔被害单位某公司12000元及未能核价的废铁若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 英人民陪审员 梁美颖人民陪审员 黄利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炳泉袁小燕第4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