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查封裁定宋昌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英,宋昌瑞,张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英,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东赵格庄村。被执行人:宋昌瑞,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东赵格庄村。被执行人:张云香,女,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东赵格庄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照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昌瑞、张云香位于莱阳市照旺庄镇东赵格庄村的房产四间(证号:21124)。二、被执行人宋昌瑞、张云香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界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举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