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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赵清云与杨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云,杨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赵清云,男,63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被执行人杨森,男,4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制发的(2012)顺民初字第13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森在中国工商���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10月5日止,冻结期间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迟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