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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09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09原告:时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小辉,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2015年4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提出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飞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0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