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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体兵与王士华、阮文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王体兵。被执行人王士华。被执行人阮文华(系王士华之妻)。被执行人刘传翔。申请执行人王体兵与被执行人王士华、阮文华、刘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王士华、阮文华偿还王体兵借款70万元及利息,刘传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任执字第22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