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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与俞秀龙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国土矿执罚(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俞秀龙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俞秀龙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邓行审字第145号行政裁定书和邓国土矿执罚(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